永价字〔2018〕11号
关于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
根据《九江市物价局、九江市财政局、九江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九价费字[2018]5号),在对我县县城污水处理运营和管网建设成本监审基础上,通过社会调查和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并通过价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后,上报县政府经5月25日第29次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收费,每户用水量50吨以内(含50吨)0.85元/吨,超过50吨部分按1.00元/吨收取。
2、非居民用水(含工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经营和基建、特种行业)征收标准1.20元/吨,其中:
(1)工业企业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1.20元/吨;
(2)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县城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
(3)工业企业虽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县城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二、收费对象、范围
凡在县城污水集中处理规划范围内向县城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减免政策
对县城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污水处理费减免。其中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户每月减免5立方米(吨)污水处理费;社会福利机构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众负担。
四、其他乡镇
其他乡(镇、场、企业集团)建设了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
厂的,经验收合格并运营后,参照本标准报县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五、执行时间
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用水开始执行。
永修县物价局 永修县财政局 永修县建设局
2018年6月13日